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计发标准有哪些?广州社保代缴小编为您解答发表时间:2021-11-17 10:28 近日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联合印发了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<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【2021】18号),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 2021年8月31日(含)前死亡的参保人员,其遗属待遇仍按原我省相关政策规定计算;2021年9月1日(含)之后死亡的参保人员,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,具体计发标准如下。 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: 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。 二抚恤金的标准: 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,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(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,下同)确定发放月数: (一)在职人员: 1、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,发放月数为3个月。 2、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,发放月数为6个月。 3、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(含15年)的,发放月数为9个月。 4、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,每多缴费1年,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。 5、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,按30年计算,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。 (二)退休人员: 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。但每领取1年的基本养老金则减少1个月的抚恤金发放月数,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。 三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: 其遗属待遇标准(即“丧葬补助金+抚恤金”)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(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计算)。 *上述“缴费年限”和“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”均计算到月。 |